江苏-积分制约束基本药物供货企业

信息科 发布于:2012-07-02 点击 10843 次

有商业贿赂或网下交易行为且记满12分者直接出局

  日前,江苏省卫生厅印发的《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7月10日起,对承担基本药物供应的企业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少于12个月)违反基本药物供应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积分考核管理。 

  该省规定,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将被记分。相应积分将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的行为责任,记到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名下,不重复记分,而同一供货企业在不同地区(市、县)的积分将累计。被记分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供应的基本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与中标目录内产品信息不一致,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到位率达不到要求,供应的药品私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供应的药品有质量问题,进行商业贿赂,进行网下交易等。 

  该省明确,一个积分周期(12个月)的积分上限为12分。供货企业在一个周期内积分少于6分(不含6分)的,在周期期满后清零;积分达到6分不足12分的,将积分带入下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但不是进行商业贿赂和网下交易的,限令立即整改,未再被记分的,可继续保有供货资格,再被记分将给予警告,连续3次被警告的,则按规定取消供货企业供货资格,终止原来签订的购销合同或配送合同,2年内不得参与该省基本药物采购活动;在一个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且因为供货企业进行商业贿赂或网下交易而被记分的,则按规定取消供货企业供货资格,终止原来签订的购销合同或配送合同,2年内不得参与该省基本药物采购活动。 

  该省卫生厅还同时出台了《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每月在该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公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红黑”榜,规范供货企业行为。 

 

转自:江苏省卫生厅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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