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3-11-04 点击 9850 次

国卫妇幼发〔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管理,满足育龄人群避孕节育需求,保障育龄人群身心健康,现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作为《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实施质量监测、综合评价,择优采购。?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产品自动退出《目录》,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产品进入目录:

  (一)生产企业主动要求其产品退出《目录》的;? 

  (二)企业生产许可或产品市场准入注册文号不在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企业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四)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文件或药品GMP证书被注销的;? 

  (五)国家有关质量公告中将该产品列入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名单中的;? 

  (六)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责任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发现企业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药品避孕适应证被取消或增加使用限制条件、不适宜基层使用,或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九)产品连续两年没有被采购的;? 

  (十)企业或产品出现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不适于继续纳入《目录》情况的。? 

  文中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此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中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9月29日

转自:卫计委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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