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6-04-14 点击 94457 次

尊敬的医保病员及家属:

  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和服务。为方便您了解医保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更好的配合治疗和用药,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保病人办理入院手续时,请主动出示医保证、医保卡,医保病历、并将医保卡交至住院处,同时缴纳约须住院费的40%的预付款。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保证、医保病历、由病区保存,医保卡由住院处保存,一律不得外借。

  二、因故未缴医保卡者,须在住院48小时携带住院病人的医保病历、医保证、医保卡到我院医保办办理补登记手续,逾期者将视同自费病人结算出院。

  三、医保病人住院期间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院,特殊情况者须履行请假手续。自行离院并因此给我院造成损失者,将停用医保卡,以自费方式结算出院。

  四、由外伤所致住院的医保病人,一律以自费方式办理入院手续,待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病人将医保卡交住院处,仍按医保结算。因自杀、斗殴、吸毒、酗酒、交通肇事、意外事故、工伤、生育及职业病等致住院者,均不享受医保待遇。

  五、医保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医保病人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7天量;中药煎剂也应控制在7天量内;且不可携带注射类及与出院诊断无关的药物、检查、治疗等项目。

  六、医保包括扬州市城镇职工医保、邗江区医保、江都区医保、高邮市医保、仪征市医保、宝应县医保、居民医保(含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及离休干部医保八种类型。市区医保的医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高邮市医保、仪征市医保、宝应县医保及离休干部的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七、扬州市、区城镇职工医保病人使用特殊材料的有关规定:每个年度内使用特殊材料最高限额为6万元,并按以下可报基数比例自付:第一个2万元自付20%;第二个2万元自付30%;第三个2万元自付40%;6万元以上自费;一次性卫生材料自付比例为10%。

  八、扬州市、区城镇职工医保住院病人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为:自理金额+首次住院起付线(800元) +可报基数中的自付比例部分,公式如下:

  自理金额 + 800元 + |(60000-800) 元*14%(退休人员9.8%)

            |(60001-300000)元*10%

  再次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也请您配合和执行。如您遇到疑问和困惑,请与我院医保办联系,联系电话:87361158。 我们将随时接受您的咨询和来访。

  以上各医保相关政策最终以社保中心有关规定为准。                         

  各监督电话:扬州市医保 80978632   邗江区医保 80981810   江都区医保 80805822

        高邮市医保 84601050   仪征市医保 83418662   宝应县医保 88282411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医保办 87361158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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