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3-08-16 点击 16042 次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2012年修订)

凡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均应在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工作前提下,由科室统一安排,如两者在时间上有冲突时,应以保证正常工作为前提。

一、外出学术活动范围 

(一)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通知必须是由中华医学会、中国中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防痨学会、中国中西结合学会、中国预防医学会、中国康复学会、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等国家一级学会及其直属专业学会发起并为主承办单位的正式(原件)邀请函。

(二)论文被上述会议录用交流者(限第一作者),其撰写的论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内容与本人现从事的专业必须对口;同一专业学会,原则上只限1人参加,省内不超过2人。

(三)由国家、省、市或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包括专科医院)的法定或指定培训。

(四)各级医学会召开的委员(理事)工作会议、杂志编辑会,成果鉴定会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持正式国际邀请函和大会发言通知,视专业发展需要情况,经医院审核同意后,方能参加。

(六)其它

(1)工作会议,不受本人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次数的限制,不受科内外出参加同一学术会议总人数的限制。

(2)科研课题的学术会议不受本人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次数的限制,不受科内外出参加同一学术会议总人数的限制,但每年限使用一次。

(3)应邀参加外单位举办的科研协作会、鉴定会、药物验证会等参会次数不受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次数的限制;应邀外出讲学,不占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次数计划。

二、外出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含短期业务培训)人员和时限要求

(一)副主任医(药、技、护)师及以上职称者,每年可参加省内、外学术活动各一次;主治医(药、技、护)师级职称者,每2年可外出一次;医(药、技、护)师级职称者每3年可外出一次。

(二)外出短期培训、短期学习(1—2个月)应根据科室业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派出人员应在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同一项目、同一专业、同类人员培训不得超过2人(不包括获取资格证培训要求)。

(三)临床重点专科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可参照上述要求适当放宽。

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工作会议由科教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由科主任、科教处先后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科教处登记;若外出者为科室负责人需向医务处备案。

(三)科主任参加学术活动除履行审批手续外,需向院长备案。

(四)护理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由护理部、科教处分别审核,经分管护理院长批准,科教处登记。

四、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费用管理

(一)报销范围包括:

1、学习费:如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等,按照实际培训天数(不含途中及培训班安排的观光性质的参观考察时间)报销,全国、省级性质学习班每天200元,市级学习班每天150元,未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报销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2、交通费:按照财务规定的要求选择交通工具,其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全额报销。

3、住宿费:按照财务规定标准最高报销150元/人/天,超出部分自己支付。

(二)外出参加工作会议的费用全额报销。

(三)外出学习人员凭学习通知、课程表、结业(学分)证书、审批汇报表、交流讲稿和费用收据等经科教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按规定核报费用。

(四)应邀参加外单位举办的科研协作会、鉴定会、药物验证会等差旅费、资料费等均由邀请单位支付;应邀外出讲学,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支付。

(五)人才培养对象按规定参加学术活动的费用全额报销。

(六)有科研活动经费的人员参加与科研有关的学术活动费用全额报销,支出列入科研课题经费。

(七)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参与的或法定的培训费用据实报销。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行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审批和回院汇报制度。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填写《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回院后需在两周内进行科室或全院交流,并填写《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汇报表》,经科主任签字后交科教处,由科教处按规定审核有关费用;对未在科内或全院进行交流,或未向科教处提交《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汇报表》的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凡外出学术活动须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前往,不得随意变更。

(三)外出学习人员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可外出,具有专家(或专科)门诊的医生外出前,必须到医务处办理停诊或变更手续。

(四)科主任或负责人外出时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全科的各项日常工作暂时由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处理。

(五)出席各种学术会议,费用不需要医院报销者,仍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按私自外出处理。

(六)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学术会议规定时间,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科室负责人、科教处汇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学术活动时间;科室负责人需延长学术活动时间应经院长批准。

(七)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假期:按实际培训天数加途中时间,由单位按照正常出勤考勤,超出部分按假期处理;外出学习期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一律不计加班补休,学习前不予安排休息时间,学习结束回扬州后,次日回单位上班。 

(八)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应遵守学术活动举办方的规章制度,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因个人因素缺席的按旷工处理。

(九)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十)第一作者论文交流参加学术会议者应征稿件由科室主任签字后,经科教处出具《投稿介绍信》并登记备案,否则参加会议的假期和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一)参加工作会议的医务人员应将各种专业委员会、学组委员、理事聘书等复印件交科教处归档并核查。

(十二)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或未办理手续先行外出者)不予报销,外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十三)行管、后勤等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科长、副科长、干事分别参照高级、中级、初级职称执行)。

(十四)本规定从2012年起执行。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审批流程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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