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3-08-16 点击 15085 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拓宽专业知识视野,引进新技术新项目,特制定医务人员(医、药、技、护)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申请资格

根据全院业务发展规划及各科室专业发展的需要,医院将择优选派进修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者方有资格申请外出进修:

1、已取得执业医师或其他相关资格证书,近三年未发生医疗事故。

2、工作年限: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或工作满5年;新调入员工来院工作满3年。特殊情况根据岗位实际,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分管领导报院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事业心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专业理论、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临床实践经验。

二、程序

1、外出进修人员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及进修计划(明确自己的研修方向、解决的问题以及学习的新技术、新项目),进修学习时间为3~12个月,申请书需由科主任同意签字,并报科教处审议,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2、拟外出进修医务人员接到上级医院同意进修通知后到科教处登记备案,到人事处签订外出进修协议。

3、进修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进修医院报到,带着问题、带着课题、带着目标学习,并遵守进修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4、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应写出进修总结及拟开展的工作计划,在科室内汇报并由科主任签字,交科教处存档后,方可按医院规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三、进修费用处理

1、外出进修人员进修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确有困难不能垫付,需向医院借现金的,须先填写借款单经科教处审核、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五千元),并在进修结束返院后一周内办理消款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从奖金中逐月扣除。 

2、外出进修费用报销内容包括进修费、住宿费、往返车票,按以下规定报销:

(1)进修费报销:以进修通知单注明的费用为准,科教处复印留档,凭正式发票报销。

(2)住宿费报销:进修住宿原则上应在进修单位安排的地点住宿,费用按进修单位开具的住宿费发票报销。进修单位不安排住宿在外租房的,每月按500元报销。

(3)往返车票报销:进修一年者,报销2次往返车票,进修半年及不足半年者报销1次往返车票,报销额度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1、进修期间,享有医院相关待遇,详见外出进修协议。

2、进修期间的教材、讲义、课本费用及其他非医院计划安排学习的费用均由进修人员自理。进修期间医院不安排参加各种学术会议。若要求参加计划外的进修内容或改变进修内容者必须经科主任同意、报科教处和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3、进修期间,因公必须中途返回者,须经科教处及分管院长审批,按规定报销路费。未经批准私自中途停止进修者,由个人承担剩余月份的进修费用。并按医院签订协议处理。

4、外出进修医务人员必须遵守上级医院的管理规定,因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医疗争议的,要配合上级医院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院研究后决定。进修学习后调离医院者,按外出进修协议执行。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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