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

信息科 发布于:2015-01-03 点击 14972 次

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科教〔2014〕9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分登记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数。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分类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Ⅰ类学分项目管理;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Ⅱ类学分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效用。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登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凡在我省举办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Ⅰ类学分项目(含远程Ⅰ类项目)须在办班结束后一周内,登陆我委网站,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进入“江苏省CME项目网上申报评审公布系统”,点击学分管理后,如实上传学员有关信息(具体操作可查看学分管理系统操作说明)。2014年的学员信息,请于12月31日前完成录入。未进行学分录入的项目将不予备案,并取消项目申报、举办资格。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和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远程Ⅰ类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学员信息方可录入学分管理系统。

  (六)外出跨省(区、市)异地办班的我省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同时报我省和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学员信息方可录入学分管理系统。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登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查询系统”(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右侧“应用系统”栏目中),查询审核学员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学习情况。学员也可通过该系统了解复核个人所获Ⅰ类学分情况。

  二、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二)乡(镇)卫生院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三、学分分类及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分证书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经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社团组织、远程教育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或推广使用电子证书。

  (二)凡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Ⅰ类学分证书。

  (三)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公布的日期、期限、地点、学分举办项目,并按规定发放学分证书,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批。

  (四)各项目主办单位应根据学员学习考勤、考核情况,授予相应的学分和发放证书,对未参加项目学习的人员,严禁发放学分证书。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给予全省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处罚。

  五、关于商业赞助行为

  规范企业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赞助。遵循“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严禁买卖、转赠学分证书。

学分管理工作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务请各市(县)卫生局和各单位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如有疑问可详询:025-83620690、83620725。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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