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科 发布于:2012-03-16 点击 13854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以后(含2010年)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  对未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确立聘用关系,又准备在我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的培训学员招录、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招录计划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全科方向和专科方向进行培训。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学科轮转培训为主,并到基层完成一定时限的基层服务实践锻炼。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完成本专业临床二级学科的轮转培训。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卫生部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交流等,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研究生等已有临床工作经历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已有临床经历和实践技能相应减少培训时间,但培训时间最少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由培训医院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的公共课程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等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并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统考。报名参加结业统考者,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培训医院和各市卫生局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十五条  结业统考合格者,由培训医院和各市卫生局审核资格后上报省卫生厅备案。经省卫生厅验印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优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解决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相关问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培训大纲、认定培训医院、培训带教师资、实施过程监管、评估考核发证等,由省卫生厅负责。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有力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卫生、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医院要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训医院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各市卫生局是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施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各市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所特有和必经的毕业后教育阶段。自2012年起,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岗位聘用和晋升、聘任主治医师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将新进入并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分批选送到培训医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并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对象工资待遇参照用人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结束后回用人单位工作,培训医院不得留用。培训年限计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培训期间,不适用《关于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管理办法》(苏卫人﹝2008﹞27号、苏财社﹝2008﹞54号)。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投入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政府、培训医院、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应对本地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给予经费支持。省财政对省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给予专项补助。 

  培训经费按照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培训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和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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