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卫生科技创新,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重点学科旨在根据我市卫生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市卫生科技发展和防病治病需要,依托基础好、业务水平高的医疗卫生单位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通过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和学术环境,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科学研究、业务指导、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市医学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医学专科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中心。
第二条 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是:
1、重点研究解决严重威胁我市人民健康的重大关键性、技术性问题,侧重临床技术应用、新技术探索。在医学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的应用研究,促进新兴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2、引进、培养、稳定优秀医学高层次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研究能力强,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梯队。
3、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在相应领域发挥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4、通过一个建设周期成为全市某一医学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成果推广、新技术引进、人才培养、对外合作交流的中心,带动全市防病治病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进入省内先进行列。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均可申报重点学科。
第四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1、技术先进,学科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在同行中具有公认的学术、技术权威,具备掌握重大疾病的核心诊疗技术,具有良好的发展应用前景。
2、管理现代,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为省医学专科学会委员或杂志编委),有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研究生占一定比例,有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有承担专业人员培训进修能力。
3、设备完善,具有良好的技术条件,学科带头人近五年内承担省、市科技项目,获市科技进步奖或省卫生厅新技术引进奖,近五年学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达一定数目,具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及推广适宜技术的条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床位数不低于30张。
4、服务精良,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在业务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具备特色优势;在医、教、研方面起到示范,引导,辐射作用;具有较强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本领域收治病例数量,治疗效果全市领先。
5、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整体服务水准优良,社会及病人满意率高,无收受红包及医疗事故。
6、单位组织领导有力,人、财、物配套措施扎实,单位有保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和建成后的运行经费。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的遴选按照科室申请,单位推荐,公开竞争,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
1、由各科室提出申请要求,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市直单位向市卫生局申报,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向市卫生局申报。
2、申报材料第一部分为申报书(一式三份),第二部分为附属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材料应准确真实,由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或单位盖章后一式三份,县(市、区)一式四份,附属材料一份,报市卫生局科教处。
第六条 评审按照初审、复审、答辩、审定四个程序进行。
1、初审 市卫生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进行复审。
2、复审 市卫生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现场考察后对审报资料全面评审。
3、答辩 由学科带头人介绍本学科基本情况和学科建设方案,并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学科的医、教、研工作基础、学术技术水平、梯队素质、人才培养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单位支持条件、管理制度、经费概算、单位匹配情况等进行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经评分投票,择优录取,客观公正地决定推荐名单。
4、审定 在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全市学科布局,经局党委研究后确定重点学科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者正式列为入选对象。
第四章 建设资金
第七条 学科建设资金来自扬州市卫生局“科教兴卫工程”资金和所在单位配套,以及合作方引进资金、课题专项经费和主管部门匹配资金。
第八条 建设资金使用方法按《扬州市卫生局卫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根据考评及课题完成情况,建设资金采用年度分次拨款的方式。对被评定为国内、省内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以及有重大创新内容,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补助经费。所在单位应以不少于1:1比例作为相应配套经费,并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购置仪器、改善关键性实验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到国内外短期进修、鉴定和推广应用相关研究、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等。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的大型精密仪器应充分发挥资源共享,参与全市协作共用。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由科室按用款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必须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给予重点学科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管理权利。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扬州市卫生局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的总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计划;
2、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发展方向和相关规章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重点学科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4、组织重点学科评估考核,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建立考评档案;
5、根据考评结果,在原核定经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下一年度经费额度;
6、因重点学科或所在单位自身原因中断建设计划的,市卫生局有权追缴已拨款项;
7、组织医学重点学科通过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攻关、人才培训等活动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8、组织医学重点学科进行省内外的合作与培训,扩大建立科研合作与业务培训渠道,提高学科水平;
9、与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签定建设合同;
10、根据考评结果对成绩显著的学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支持本地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本地区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细则,指导、组织、实施医学重点学科的运行和管理;
3、筹集、建立、拨发、配套本地区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
4、建设联系制度,掌握重点学科动态,对学科建设运行中问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重点学科的建设;
2、为重点学科提供配套经费(按1:1以上比例)和后勤保障;
3、聘任重点学科科主任(学科带头人);
4、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建立业绩档案,配合市卫生局做好评估工作;
5、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重点学科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建设情况及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承担的任务:
1、明确主攻方向,针对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不断跟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前沿,制定切实可行、实用、技术先进的目标,集中力量有所突破,形成本学科的优势;
2、与科研院所、高等医药院校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做到学科建设、医疗水平、基础临床、引领人才培养共同发展,以确保重点学科建设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
3、重点学科(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发挥辐射与示范作用;
4、重点学科要培养出2-3名年龄在40岁以下的业务骨干,形成学科带头人、中青年业务骨干、青年专业人员比例合理的人才梯队;
5、认真、按时、保质地完成本科室承担的科研课题;
6、每年十月底前将自评情况报市卫生局。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县(市、区)重点学科报县(市、区)卫生局备案后,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条 市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学科进行考核评估,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的原则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建设过程,尤其是主攻目标达标情况;
2、医、教、研任务取得的实绩,对本学科发展促进情况;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人才梯队的培养情况;
4、建设经费配套和使用情况;
5、对提高全市专科技术水平发挥的作用(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医学继续教育、业务指导等);
6、单位支持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学科发展中存在问题、困难和改进措施、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学科要求限期改正,对考评排序后位的学科停止资助,撤消资格,并要求单位返还所拨经费。
第七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卫生局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科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学科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学术活动、继教项目、年度工作、科研课题和协调开放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科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为主,按发展需要,严格控制编制,流动人员由科主任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可自主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学科完成的专著、新技术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扬州市“科教兴卫工程”医学重点学科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科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重视学风建设和科研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归档保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科要管好用好建设经费,经费必须由科主任审核、签字,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使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专款专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受市卫生局监管,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卫生、财政、审计有关部门的督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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