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科教兴卫工程”医学重点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科 发布于:2012-06-25 点击 16162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增强高层次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旨在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医学科技人才,通过重点培养,使其成为我市新一代医学学术技术带头人,能担负起医学科技领军的责任,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工作水平,为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分三个层次选拔培养100名医学重点人才,其中2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30名“学科重点人才”和50名“学科重点后备人才”。力争通过3年培养,到2013年,第一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医学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带领本专科队伍,学术技术水平达省内领先;第二层次“学科重点人才”在本学科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逐步成为本学科知名度较高的专家;第三层次“学科重点后备人才”成为具有扎实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医、教、研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学科技领军人才的后备力量。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选拔对象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条  件

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良好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医德医风、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科学、求实、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第六条  具备坚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较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有较好的发展潜能,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已成为本地区、本部门业务骨干和重点培养对象;近5年无重大工作差错、医疗事故。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具有主任医师职称,年龄50周岁以下,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所在学科是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1、省医学重点人才;

2、博士以上学位或市医学会专业学组副主委以上人员;

3、近五年内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的第一完成人;

4、近五年内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学科重点人才培养对象:

1、近五年内获发明专利且投入实际应用的主要完成者(持有专利证书及应用证明);

2、近五年内发表SCI收录1篇以上论文(出具期刊原文和文献检索证明);

3、近五年内获得市卫生局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或者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为第一完成人(出具个人获奖证书);

4、近五年内承担省卫生厅重大科研课题第一负责人(出具项目合同书);

5、省级临床专科的业务骨干;

6、被列为省、市各级政府人才培养计划的骨干(出具相关文件复印件);

7、单位作为业务骨干引进的博士生。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年龄40周岁以下,有较好的外语水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重点学科后备人才培养对象。

1、有硕士以上学位;

2、近五年内获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卫生局新技术引进二等奖以上奖项,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近五年内在中华系列杂志发表1篇以上或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论著,为第一作者;

4、在疑难杂症、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医学重点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成立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委1名,副主委2名,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推荐人选的选拔工作。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计划培养对象的遴选,按照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公开竞争、择优选拔的程序进行。

1、申报。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为每位申请人聘请二名同行、同专业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局。县(市、区)辖区内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向市卫生局申报。

2、申报材料:

第一部分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单位推荐意见;

第二部分为科研课题设计书;

第三部分为附属材料。

3、申报材料应真实无误,单位盖章后一式三份(县、市、区辖单位一式四份自留一份,附属材料一份)报市卫生局科教处。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审定三个步骤

1、初审。市卫生局根据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2、复审。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申报材料全面评审,并择优确定参加答辩的面试对象。

答辩由面试对象介绍本人情况、科研课题,并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评审专家根据面试对象的思维能力、理论基础、实际操作能力、发展潜能,课题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带教能力、所在学科和单位支撑条件、配套支持力度等进行评估,在结合全市同专业学科领域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评分和投票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做出对面试对象的候选排序。

3、审定。在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规划,综合评审后确定候选名单,经局党委审定后上网公示。

第十四条  候选名单在市卫生局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正式入选为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

第六章  培  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

第十六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采用多种形式为他们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和科技攻关创造条件和机会。优先推荐他们到各级学术团体任职,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竞争,给与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帮助参与国内外学术活动、出国进修、出版专著,让他们经受锻炼,不断增长知识才干。

第十七条  建立导师制。培养对象须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导师必须保证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工作一定时间,并与培养对象单位鉴定合同,保证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

第七章  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  培养经费来源于扬州市卫生局“科教兴卫工程”基金和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配套经费、科研专项经费等。

第十九条  培养经费的使用按《扬州市卫生局卫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科教兴卫工程”基金的拨付根据培养对象的考评情况,采用分年度拨付的方式。对突破原定研究目标、具有重大创新内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补助经费。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以不低于1:1比例安排相应配套经费,并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统一安排使用。对未完成培养合同的,培养对象单位负责退还培养经费。

第二十一条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国内外短期进修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培养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对每名培养对象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并由科教管理部门和培养对象共同保管。用款计划须经本单位科主任及主管领导审批,专款专用。因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自身原因中断培养计划的,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退还已拨款项。

第二十三条  培养对象的培养计划由所在单位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签定培养合同。培养对象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卫生局递交书面的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受资助的科研项目完成或结束,培养对象应填写《扬州市卫生局医学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如实填写科研经费补助决算表,并一式三份报市卫生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培养对象勤奋敬业、献身科学、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面貌,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成果,激励他们为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八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扬州市卫生局负责市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章,统一组织、宏观指导市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2、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定培养合同; 

3、负责批准或撤销市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对未能如期完成合同计划的培养对象及其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消培养资助计划;

4、组织评估考核。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考核与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终期综合评估,建立考评档案;

5、根据考评结果,在原核定经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下一年度经费额度;

6、负责科教兴卫工程专项基金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7、组织培养对象通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活动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8、组织培养对象进行省内、国内的合作与培训,扩大建立科研合作与业务培训渠道,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9、根据考评结果,对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医学重点人才培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重点人才培养工作;

2、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细则,负责本地区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日常管理和目标考核;

3、筹集、建立、拨付本地区“科教兴卫工程”专项基金;

4、建立联系制度。掌握培养对象动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为医学重点人才培养提供配套经费,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并严格监管经费的使用;

2、对本单位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并配合市卫生局进行考核;

3、优先安排培养对象所需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

4、关心和支持培养对象的知识更新,积极为他们开展科研课题、学术交流、进修和考察等活动创造条件;

5、根据工作需要为培养对象配备助手;

6、充分发挥培养对象专业特长。尽量保持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安排其社会兼职要适度;

7、建立培养对象的业绩档案。真实、认真、及时记载其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8、签定服务合同。规定培养期间及期满结束后为培养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

9、保护培养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对象的义务:

1、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团结协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医、教、研任务,积极开展本学科前沿领域的新技术项目;

3、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利用一门外语学习新知识;

4、按预期目标完成研究课题并结题,争取得突破性研究成果并有创新性进展;

5、配合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带领和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6、对本学科发展提出开拓性建议,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7、遵守合同书的规定,在培养期间或期满后达到双方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8、按计划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考核指标;

9、发表相关论文、著作或成果时,应注明受扬州市“科教兴卫工程”项目资助。

第九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每年从德、能、勤、绩四方面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培养过程及培养合同完成情况;

2、医、教、研取得的实绩;

3、课题完成情况;

4、培养经费配套、使用情况;

5、单位支持情况;

6、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年度或阶段考评不合格的对象,停止资助,撤销合同,并追回所拨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准,取消其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

1、培养对象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荣誉与信任;

2、培养对象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中连续两次不合格;

3、培养对象医德医风差、缺乏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医疗责任事故;

4、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配套资金未落实。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局对在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对优秀培养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重点人才引进

第三十五条  为加速培养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各单位均应积极引进省内外高层次医学人才。引进的重点人才不受市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名额限制,可随时向市卫生局提出申报(必须成为本单位职工),统一纳入市医学重点人才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三十六条  引进的重点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医学会省级学会相关专业副主任委员以上人员;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在国内外医疗卫生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紧缺专业领域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硕士以上学位者;

5、在医学科技教育发达国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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