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院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程序、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党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
第二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党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健全。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每半年检查1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对重要事项及公开面大的公开项目,随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促、检查、考核应严格按照市党务公开办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忌走过场、图形式。
第五条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合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行为以及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直接责任人,严格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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