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党务公开接待日制度

信息科 发布于:2012-03-21 点击 6619 次

第一条 党务公开接待日为每月第二周的周三,接待人为院领导班子成员。(与院领导信访接待日同步进行)

第二条 接待日直接接待受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所在支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院党委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临床医疗和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接待日期间受理的意见和建议、批评、要求等,应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应当立即答复处理;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应立即交办,限期上报结果,并向来访人反馈;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党员群众关心而又一时不能办结的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向来访人解释原因,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办理。

第五条 接待日期间受理的意见、建议、批评、要求办理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适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  接待受理由党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填写《接待日登记册》,对接待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类,建档立卡。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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