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党风廉政暨行风建设工作责任书

信息科 发布于:2012-02-22 点击 16124 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全面提升医院形象,现根据2011年全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现与   妇科    签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党风廉政暨行风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以及本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本院关于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室拒腐防变工作的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江苏省卫生系统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要求》、《江苏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药品管理法》、《江苏省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规范》、《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八条纪律”、省厅“五条禁令”、市卫生局“六个不准”和规范收费医院“三合理”等核心制度,对管辖范围工作人员进行拒腐防变教育。

  3、教育和监督科室工作人员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疗医疗卫生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恪守职业道德,不向业务经销人员提供药品、材料、试剂及其它物品的使用信息;不私自参加药品、材料、试剂及其它物品经销商举办的各种活动;不暗示、不索要、不收受“红包”、“回扣”,对难以谢绝的“红包”、“回扣”,必须及时报告立即主动上交,严禁私自处理。

  4、发现科室工作人员收受、索要“红包”和药品经销人员进入诊疗区具有促销嫌疑的要及时制止,对已造成事实的要及时报告,协助处理。

  5、严格遵守医院制订的《加强临床药品使用和处方管理的规定》,控制科室内的“药占比”,确保“药占比”不超过医院制订的具体科室比例。

  6、严格遵守《医德医风管理制度》,配合医院职能科室对职工的医德医风行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德测评考核表》。

  7、积极配合医院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8、带头遵守上级和本院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文明行医。

  9、认真执行规范收费医院的各项制度,落实单病种限价和临床路径管理等相关工作。

  10、从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认识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性,落实本科室的各项创建工作。

二、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将列入科主任履行职责的考核范围。通过对出院人员随访调查、工休座谈、社会监督信息反馈、信息管理网络监控、服务对象抱怨、投诉以及查看活动记录等方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科室年终评先的依据之一,同时结合对责任人的考核,其结果将作为责任人业绩评定、奖惩和任用的条件。

三、责任追究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1、对管辖范围的工作人员不教育、不监督,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等疏于管理行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如造成纠纷,致使医院财产受损、社会影响恶劣以及严重损坏医院形象的免去行政职务或责令责任人辞去行政职务。

  2、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授意、纵容本科室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开单费”;为业务经销人员提供药品、材料、试剂和其它物品使用信息;擅自参加药品、材料、试剂及其它物品经销商举办的相关活动的,将追究责任人管理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中止行政职务聘任、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同时清退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项,如属集体行为的扣减科室相同金额的超额劳务费。

  3、对于“药占比”当月超过控制标准的科室扣除主任津贴50%;第二月超过“药占比”标准,扣除主任津贴100%;第三个月仍超标的,建议科主任辞职。

  (二)责任人在业务活动中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为药品、材料、试剂及其它物品经销人员提供使用信息,或私自向其它业务单位提供相关信息,或唆使他人从事上述活动的;

  2、私自参加业务经销商以各种名义举办的活动的;

  3、收受业务经销商或服务对象“红包”、“回扣”、“开单费”、宣传费、钱物的;

  4、处罚

  (1)责任人在业务活动中发生1、2项行为之一的,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院内通报、警告、严重警告,并扣除当月岗位补贴和超额劳务费;如果在1、2项活动中具有收受或索要好处费、宣传费、业务费等情形的,按收受、索要“红包”、“回扣”处理。

  (2)责任人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未主动上交,不论数额多少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扣除一年超额劳务费,降聘一年专业技术职务(相应降低工资),并在医院内部通报。

  (3)责任人在业务活动中索要“回扣”、“红包”,获取不合法收入的,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对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迟二年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扣除二年超额劳务费,降聘二年职务(相应降低工资),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并在院内通报,收受、索要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4)科室违反规范收费医院制度乱收费屡教不改的;未完成单病种限价指标或不执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的,一经发现,扣除科主任津贴和相应单元相关竞活动的经济奖励。

  (5)责任人具有(二)项1、2、3款行为之一的免去其行政职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管院长和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分管院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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