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科 发布于:2012-02-22 点击 15133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卫生部印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医院在接受社会捐赠前,应由纪检办、内审科、财务处、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意见,报院务委员会审批,并报纪检办备案。

  第三条 接受捐赠时,双方签定书面协议,并填写捐赠物品登记审批表,明确捐赠资助财务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统一管理使用。医院的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长办公会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医院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医院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许可申领手续,医院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当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处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限定用途的捐赠、非限定用途的捐赠)分别进行核算。

  第九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达到报废期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章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报纪检办公室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捐赠资助财产,需通过扬州市财政局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发展。

  第十三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支出万元以上项目需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医院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资助财产应纳入财务年度决算,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调整年初预算,报卫生局财务处及扬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医院要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医院审计处、纪检办公室对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中错误。

  第十八条 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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