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管理制度

监察室 发布于:2018-08-08 点击 9440 次

1、投诉分为外部投诉(就诊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的投诉)和内部投诉(科室之间、工作人员之间)两类。

2、医院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明显位置设置公布投诉电话:87361171(24小时)、 87361162(白),地址:7号楼四楼监察室,各病区设立意见簿、意见箱,网站开设网上咨询投诉平台,网址 www.yzfybj.com。

3、投诉处理实行“首诉负责制”,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投诉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对于能够现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现场解决;对于不能现场解决的投诉,应及时引导投诉人到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4、监察室作为投诉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投诉,并在OA《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服务对象投诉登记表》进行登记,由分管领导依据投诉内容,签署交相关部门按规定限时办理。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处理、答复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分管领导,并报监察室备案。

(1)因医疗、护理服务或技术引发的意见或投诉,由医务处或护理部负责调查处理。

(2)因门诊窗口服务态度、方法不当引发的意见或投诉,由门诊部负责处理。

(3)因医疗收费及医保政策方面的意见或投诉,由财务处、医保办负责处理。

(4)因违规违纪而造成的投诉,由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

(5)因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协调配合不当,而造成的内部职工投诉,由人事处负责处理。

(6)因医院设施、设备管理不当,后勤服务不到位引发的意见或投诉,由总务处、医疗设备科负责调查处理。

(7)因院内安全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引发的意见或投诉,由保卫处负责处理。

5、全院各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科室)的投诉处理工作。

6、各部门(科室)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查明情况,及早处理,按处理时限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1)一般性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

(2)对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

(3)对涉及多个部门(科室)的投诉事项,应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在10个工作用日内向投诉人反馈。

7、对重大或复杂的投诉(涉及违规违纪事项或纠纷等),短时间内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必要时可通过医疗鉴定或法律渠道妥善解决问题。

8、若投诉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等责任时,应交由医院对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9、投诉人如出现威胁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院正常工作和医疗服务秩序等超出正常投诉范围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知医院保卫处和公安部门介入处理。

10、投诉持续改进。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等职能部门要结合投诉情况,定期进行医疗安全隐患排查。监察室组织相关科室每月对投诉事件进行分析讨论,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11、监察室每月在行风通报中将投诉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通报,并与科室月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医风考评、评先评优等挂钩。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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