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区参加生育保险育龄妇女健康普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2-02-22 点击 7267 次

扬社中[2011]36号

广陵区、开发区、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94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在市区(不含维扬区、邗江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开展健康普查工作,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与对象
  凡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不含退休(职)人员,都作为健康普查的对象。
  二、普查的项目、费用标准和资金来源
  普查项目(九项):生殖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基本检查、妇科检查(阴道、子宫、附件)、阴道分泌物检查、乳腺手诊、乳腺诊断仪检查、妇科B超(孕、环情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宫颈癌初筛)、后续随访。
  普查目标:女性两癌检查、生殖道感染疾病检查的早发现、早治疗。
普查费用标准和资金来源:根据《关于下发<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扬人口计生委[2011]58号文),按照生殖健康普查项目每人100元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普查的方法与费用结算
  (一)普查的方法
  1、体检的医疗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参保单位的女职工信息,制定健康普查方案(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完成一轮普查工作),再依据每年需要定的计划排出月度计划报市社保中心。
  2、市社保中心根据月度计划将参保单位女职工花名册提供给体检的医疗机构。
  3、由体检的医疗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并在一个月内完成生殖健康普查工作。
  4、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在健康普查结束后,按照参保单位分类汇总,建立女职工的健康普查档案,对有可疑的病症,要及时与被查者本人取得联系,依据健康普查的结果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治疗建议。
  (二)费用结算
  健康普查的费用按季结算,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由体检的医疗机构填写“扬州市区育龄妇女健康普查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扬州市区育龄妇女健康普查单位名册”,“扬州市区育龄妇女健康普查人员花名册”(纸质和电子版),体检结果(电子版)报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经审核无误后,按结算费用的90%预结算,剩余的1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再总结算。
  四、要求
  (一)体检的医疗机构要明确领导分管、明确部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服从安排、精心组织,按程序按要求做好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殖普查工作。
  (二)体检的医疗机构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按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操作。一是要严格核对检查者身份证件,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多报检查者名单;二是普查中不得缺项、漏项,不得诱导检查者做规定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三是对查出的疾病,如需用药或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根据参保职工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相关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不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一旦发现将按照“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市社保中心加强对体检的医疗机构的督查,对普查档案的抽查不低于当月参加普查职工总数的20%;同时不定期地与参保单位和体检者联系,如有违规操作的现象,一经查实,将按照“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1、扬州市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名单(市社保中心提供电子版)
    2、扬州市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女职工花名册(市社保中心提供电子版)
    3、扬州市区育龄妇女健康普查费用结算表(体检中心填报)
    4、扬州市区育龄妇女健康普查单位名册(体检中心填报)
    5、扬州市区育龄妇女健康普查人员花名册(体检中心填报)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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