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广陵区新农合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3-03-25 点击 16855 次

1、新农合结算模式有所改变,将原有回各乡镇报销改为院端直接结算,病人只付个人自付部分,其余由医院垫付。

2、病人来院住院治疗由收治医生及住院收费处严格核对《保险证》(条形码、照片、钢印等齐全)或二代身份证无误后,方可办理医保刷卡手续。

3、新农合病人来我院住院前,应在当地乡镇医院办理好转诊手续,如未办理费用减半报销。

4、外伤病人来我院住院只办理医保登记、上传、出院后凭发票、医保证、收费清单出院记录等回当地报销。

5、急诊病人(大出血、昏迷、抢救等病人)有主治医生填写转诊单报院医保办,由医保办在病人出院前办理转诊申报手续。

6、新农合病人出院带药只限口服药,不超过3种药物,急诊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不能带与本病无关的药品、针剂药品和各种检查、治疗。

7、新农合病人不够条件住院的,不能升级、挂床、冒名顶替入院 。

8、出院的病人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推迟、拖廷。

9、 邗江区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实行按床日付费,600元以下部分按门诊比例报销,600元以上按85%报销;经同意在西区市人医住院,扣除范围外部分后,5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500元以上部分报销65%;经同意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扣除范围外部分后,市内起报线600元,市外起报线800元,起报线以下部分自付,起报线以上部分按60%报销。

广陵区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扣除范围外部分后,一级医院600元以下的按门诊比例报销,600元以上实行基药的按85%报销,未实行基药的按75%报销;二级医院起报线400元以上的按60%报销;三级医院起报线700元以上的按60%报销;市外起报线800元。

10、凡是新农合参合人员当年在住院期间未出示医保证的,跨年度一律不再享受医保结算。

11、新农合病人住院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医院 。

           监督电话:82980780    87939890   87361158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432号

本站文字、图片、视频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