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开发区新农合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2-03-15 点击 16271 次

1、新农合参保者来院住院治疗由收治医生及住院收费处严格核对《医保证》(条形码、照片、钢印等齐全)和身份证无误后,方可办理医保刷卡手续。 

2、新农合参保者来我院住院前,应在当地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好转诊手续,如未办理转诊手续住院费用减半报销。

3、参保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可直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如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10曰内必须补办转诊手续,在市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到所在镇(街道)合管办补办;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到所在镇(街道)和区两级合管办补办。

4、新农合病人出院带药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不能带与本病无关的药品,针剂药品和各种检查、治疗。

5、新农合病人不够条件住院的,不能升级、挂床、冒名顶替住院。

6、出院的病人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推迟、拖延。

7、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报销起付线为0元,年报销限额为8万元。扬州市内二级指定医院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0~600元按35% 报销,600元以上按55%报销;扬州市内三级指定医院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0~600元按35%报销,600元以上按40%报销。所有费用直接在院端结算,病人只付个人自付部分,其余由医院垫付。

8、新农合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医院。

监督电话: 87361158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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