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告知书

监察室 发布于:2018-08-08 点击 14821 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水平,促进依法执业,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现就廉洁行医告知如下:

  1、严格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二十条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强化作风建设。

  2、严守法规制度。严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医院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开展工作。

  3、规范诊疗行为。在诊疗过程中,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耐心沟通,主动落实“细节感动患者”服务措施,改善患者就医感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比例”、“药占比”、高值耗材使用等。

  4、严禁“统方”。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5、严禁收受回扣。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6、严禁接受患者红包。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

  7、严禁开具虚假证明。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具虚假的医学证明。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等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18年4月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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