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妇幼保健院章程

办公室 发布于:2022-01-20 点击 10717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扬州市妇幼保健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医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扬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医院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9万元。

第三条 医院名称:第一名称扬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名称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中文简称:市妇保院,英文名称:Yangzhou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英文简称:YMCHH。是由扬州市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承担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医院地址是江苏省扬州市国庆路395号,医院网址是http://www.yzfybj.com。

第五条 医院经济管理实行差额补助,自主经营。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医院院徽:通过两根抽象的线条,形象地表现出了母亲对孩子的呵护,不仅表明了医院名称和特色,也与母亲安全、儿童优先的宗旨相符。优雅的圆弧造型和柔和的暖色调,给人温馨舒适的感觉,向社会传达了一个充满人文气息的医院形象,体现医院亲病人、精技术、雅风度、严作风的服务承诺。

第七条 医院院歌:《在我眼里,在你心里》。

第八条 医院院庆日:1月8日。


第二章 宗旨、愿景、目标和功能任务

第九条 医院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第十条 医院宗旨是母亲安全,儿童优先。

第十一条 医院愿景是厚德精业,仁爱妇幼。

第十二条 医院目标是建成保健与临床相融合,群众满意、员工幸福、社会信赖的妇幼保健院。

第十三条 医院功能任务是集保健、预防、医疗、康复、科教、行政管理于一体,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是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基地、扬州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扬州大学护理学院教学医院。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扬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医院出资人职责,享有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等,负责审议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院长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的保健、预防、医疗、康复、科教、行政管理工作。党委会议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形式,在决策程序上,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以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党委、党委会和纪委

第十七条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建设患者放心、人民满意、职工幸福的现代医院;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分设,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组织对医院党建工作履行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是医院研究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医院健全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范围、程序等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根据需要,相关科室负责人也可列席党委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上级党委重要决策、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落实医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领域责任制及思想政治宣传工作;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听取和审议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报告,以及院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违纪党员处分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七)讨论决定医院统战、工会、共青团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务公开,将“三重一大”事项在医院网站和内网等平台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资料的收集、报批、记录、整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以党建引领的文化建设,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积极选树典型,营造关爱职工、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塑造行业清风正气。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指导工会、共青团开展技能比武、岗位创争、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二十项规定”精神;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五章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条 院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主持保健、预防、医疗、康复、科教、行政管理等医院管理工作;

(二)审核医院规划、计划、总结、方案等;

(三)按照干部任用程序聘用管理干部;

(四)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

(五)审批、签发各类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文书;

(六)签署涉外合作协议等;

(七)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医院相关信息;

(八)核批各类有效票据;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形式,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医院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和程序。属于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论证资料,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研究医院年度目标任务、预决算方案,讨论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

(二)研究制定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阶段性规划,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的落实意见和措施方案;

(三)讨论研究并提出医院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方案;讨论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采购事项;

(四)讨论研究深化医院人事制度、薪酬制度等运行机制重大改革事项,研究制定相应改革措施。讨论决定职工奖惩、福利、绩效分配;

(五)研究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督促抓好执行;审定涉及妇幼健康行业管理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研究医院学科建设方向、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发展、医疗保健学科带头人培养等事项。研究决定医院科研、教学工作规划;

(七)讨论决定医院人员招录、聘用、岗位设置与调整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研究决定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将人、财、物、信息化、学科、基础建设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资料的收集、报批、记录、整理、存档工作。


第六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职工是医院运行与发展的主体,具有民主管理的权利,具有参与讨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分配等相关医院管理制度的权利,具有依法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广大职工的意愿,行使职工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工会办公室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修订医院《章程》;

(二)对医院的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医院工作报告;

(四)讨论医院宗旨、精神、愿景、目标、功能任务等;

(五)讨论涉及职工利益的人事、科教、财务等政策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六)监督医院各级管理干部依法履职。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提出建议、意见,工会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对有效提案进行调研、答复。


第七章 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医院建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辖区妇幼保健质量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药事管理、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根据各专业委员会功能,选拔相应专业专家进入委员会,建立专家考核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体现专业互补、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的宏观管理,对影响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后勤安全、信息安全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定制度、作出决定、监督实施;统筹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辖区妇幼保健质量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

第四十四条 所有专业委员会均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活动,做好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八章 管理层

第四十五条 医院管理层包括决策层、管控层和执行层。决策层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构成,负责医院决策管理;管控层是由职能科室负责人构成,负责推进、协调、追踪决策层的决定;执行层是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护士长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管理层实行任期目标聘用制。医院负责人选任按《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班子其他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命,班子成员薪酬分配实行年薪制,由市医管委考核确定;一级科室正职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察、任命,一级科室副职、二级科室负责人、护士长等管理干部由决策层集体选拔、考察、任命,并制定职务津贴、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医院根据需要,建立动态的管理干部准入和淘汰机制以及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机制。

第四十七条 医院管理层每年通过述职形式汇报履职情况,接受职工评议和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测评,测评结果与管理层任用挂钩。

第四十八条 医院制定管理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档案内容完整、使用规范。


第九章 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与劳动对象签订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对高层次卫生人才、特殊岗位人才可探索实施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按照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制定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绩效工资总额内,按考核结果兑现。

第五十一条 医院科学测算人力资源需求量,制定人员招录计划,分步实施。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要求,保证招录工作透明、公正。

第五十二条 医院建立科学的、可操作的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和聘用机制,优先聘用职业道德优良、工作实绩突出、工作态度端正的医务人员,并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任人唯贤,能上能下。

第五十三条 医院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制定职工职业发展规划,分层、分类、分批选拔职工定向培养,使人才数量、素质达到现代化医院标准。


第十章  经济活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健全经济活动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挪用、流失。

第五十五条 医院严格排查经济活动廉洁风险点,健全物资、设备、耗材、服务、药品等招标、采购、入出库、使用、盘点、人员轮岗等制度,确保经济活动规范实施。

第五十六条 医院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过期、报废资产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七条 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初完成上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审查,并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计科、监察室严格按照审计相关规定参与医院公务接待、继续医学教育、科研资金、招标采购、经济合同等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过程监督和结果审计。

第五十八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与捐赠单位、捐赠人的约定使用,通过一定形式定期公示,设置单独会计科目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医院如因解体或并入其他组织,应在办理登记注销前由举办主体成立清算组织,对医院资产进行清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医院名称、性质、体制、宗旨发生改变;

(三)医院分立或合并;

(四)医院注册登记资金来源发生改变;

(五)医院目前运行机制与现代医院管理要求不一致;

(六)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章程》修订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交举办主体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以医院名义颁布实施。

第六十二条 《章程》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三条 医院如解体,《章程》自行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医院另行商议。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举办主体审批之日起生效。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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