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信息科 发布于:2013-03-25 点击 18189 次

尊敬的医保病员及家属:

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和服务。为方便您了解医保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更好的配合治疗和用药,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保病人办理入院手续时,凭医院的住院通知书到用人单位(居民、企业退休人员到社区,社会从业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代办人要持代办人身份证)开具《医保住院介绍信》,凭住院介绍信、医保证、医保卡等办理住院手续,交付押金出院时参保人员与医院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医保病人住院期间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院,特殊情况者须履行请假手续。自行离院并因此给我院造成损失者,将停用医保卡,以自费方式结算出院。

三、由外伤所致住院的医保病人,一律以自费方式办理入院手续,待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病人将医保卡交住院收费处,仍按医保结算。因犯罪、打架、自杀、斗殴、吸毒、酗酒、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工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享受医保待遇。

四、医保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医保病人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7天量;中药煎剂也应控制在7天量内;且不可携带注射类及与出院诊断无关的药物、检查、治疗等项目。

五、江都区职工医保统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居民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六、江都区居民医保在一个结算年度中,安装人工器官或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即单项费用超过100元的医用材料)可报销费用总额2万元、城镇职工3万元,超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起付标准的费用,然后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标准见下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的费用,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超过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

    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按在职人员的70%和50%计算,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比例按大病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参保种类

              

大病医

疗保险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5000

5001~10000

10001~25000

25000~40000

40001~50000

50001~最高封顶标准

城镇职工

1000

30%

25%

22%

20%

15%

15%

 

参保种类

起付段

起付段~10000

10001~30000

30001~80000

城镇居民

1000

50%

45%

40%

    再次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也请您配合和执行。如您遇到疑问和困惑,请与我院医保办联系,联系电话:87361158。 我们将随时接受您的咨询和来访。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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