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报销
(一)住院起付线
市职工参保患者住院起付线800元,三县市职工参保患者起付线1000元,各地居民参保患者起付线6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二次住院不收起付线,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与在职相同。
(二)扬州市职工医保
医保类型 |
保险类别 |
费用分段 |
报销比率 |
最高支付限额 |
---|---|---|---|---|
扬州职工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
86%(退休90.2%) |
6万 |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
基本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
86%(退休90.2%) |
30万 |
|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 |
全年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 |
1.5~6万 55% 6~10万 60% 10~15万 65% 15万以上 70% |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
二、转诊办理
(一)转入我院就诊
除高邮、仪征职工参保患者来我院就诊需在基层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外,其他参保患者可直接在我院就诊享受正常报销待遇。
(二)转异地就诊
扬州各地职工、居民在我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如南京、上海、北京、苏州三级公立综合、专科、中医医院,可在我院办理异地就医转诊手续。
三、特殊病种
(一)扬州市门特分特一、特二,17个种类
序号 |
病种 |
序号 |
病种 |
---|---|---|---|
特一类病种 |
|||
1 |
恶性肿瘤(须做放化疗的癌症) |
3 |
肝、肾器官移植 |
2 |
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 |
4 |
血友病 |
特二类病种 |
|||
5 |
慢性活动型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 |
12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6 |
精神分裂症和情感型精神病 |
13 |
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
7 |
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 |
14 |
肺结核 |
8 |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
15 |
冠心病 |
9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6 |
中风后遗症 |
10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17 |
阿尔茨海默氏病(症) |
11 |
慢性肾功能不全 |
(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
1、各类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符合统筹费用500元
2、一类门诊特殊病种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
3、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职工2500元、居民2000元。
(三)申请鉴定所需基本材料
1、达到准入或诊断标准的市职工医保患者,到我院医保办领取《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
2、市本级和邗江区参保人员由市区三级定点医院(江都可由辖区内二级定点医院)主治及以上医生填写、签字并盖章,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院医保办确认。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4、相关病种病史资料
5、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扬州市城乡居民(原城镇居民、新农合)医保主要政策一览表
区分 |
普通城乡居民缴费低档 |
普通城乡居民缴费高档 |
---|---|---|
缴费标准 |
180元(2018年) |
300元(2018年)(学生儿童缴费2018年标准为130元,对照普通城乡居民缴费高档享受相关待遇) |
参保人群 |
一、社区(村)居民:1、未入学(托)未成年居民,包括新生儿 2、普通城乡居民(非职工) 3、 困难人员 二、在校学生 |
|
关于转诊办理(暂定) |
一、普通患者 1、各地学生、儿童参保患者不需办转诊 二、外伤患者 1、市直居民医保中心调查后报销 2、邗江、广陵、开发区、江都区居民现金办理出院,医保部门审核后院端报销 3、高邮、宝应、仪征居民患者出院后回属地报销 |
|
门诊报销 |
1、 一般门诊费用在我院不可报销 2、 门诊诊察费由统筹基金按照6元/人次标准报销(各县、市要求办理转诊但未履行相关转诊手续产生的门诊诊察费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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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医疗待遇(起付标准:500元) |
一类门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类同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住院医疗待遇。 |
一类门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类同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住院医疗待遇。 |
二类门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5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总额为1500元。 |
二类门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7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总额为2000元。 |
|
住院医疗待遇 |
起付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扬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是600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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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20万元。 |
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2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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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60%,10万元至20万元65%。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65%,10万元至23万元70%。 |
|
住院医疗待遇
|
普通城乡居民缴费低档 |
普通城乡居民缴费高档 |
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20万元55%。 |
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23万元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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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20万元40%。 |
未按规定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23万元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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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待遇 |
22种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我院主要是乳腺癌、宫颈癌患者) |
|
生育医疗待遇 |
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顺产支付定额1000元,剖宫产支付定额1500元。 |
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顺产支付定额1500元,剖宫产支付定额2000元。 |
大病保险待遇 |
起付标准:暂定15000元(指自付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参保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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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1.5万元-6万元(含)50%,6万元-10万元(含)55%,10万元-15万元(含)60%,15万元以上65%,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患者15万元以上报销70%;参保困难人员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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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门诊特殊病种分为一类门特和二类门特。一类门特病种包括: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二类门特病种包括: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
2、门特参保患者按规定在选定的服务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关待遇。一类门特病种患者就医服务机构: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二类门特中的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患者就医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其他二类门特病种患者就医服务机构:18加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生育医疗待遇享受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保人员。
4、22种重大疾病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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