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不见面”的函

发布于:2020-02-28 点击 15119 次

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11号)文件要求,医保经办业务优先采取“不见面”服务,减少现场业务办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各定点医药机构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医保经办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1、社会保障卡无法结算

在医疗机构无法刷卡结算使用的,或参保人医疗信息有疑问的,由医院经办人员联系医院医保办,院医保办与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话、QQ、微信方式进行对接处理。

2、门诊特殊病种和特殊药品申请

具有开具申请表资质的医疗机构,医院医保办按照门特相应的准入标准及特药操作指引要求收集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评估表、病历、出院记录、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基因检测、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治记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组织本院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文件生成pdf文档通过QQ、微信传输至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享受相关待遇。所收集资料需要妥善保管,疫情解除后统一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归档。

3、转外就医申请

医院医保办收集由本院出示的转外申请表,与患者确认是否已办理好省社会保障卡并激活,及时通过微信、QQ图片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医院妥善保管收集的申请表,待疫情解除后统一报送各医保经办机构归档。

4、市区参保职工及市直学校参保学生因外伤住院治疗办理报销流程的说明

(1)为减少人员流动,原则上由患者直系亲属在各定点医院医保办(窗口)一站式办结;

(2)请患者直系亲属或本人亲笔书写关于事发经过的情况说明并提交至各院医保办(窗口);

(3)上述情况说明须包含的内容要点:1.事发详细时间、具体地点  2.事发起因、经过、结果  3.事发后是否报警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如有报警须说明接处警单位  4.声明上述情况属实,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及情况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说明书写人签字及日期;

(4)各定点医院医保办须及时将患者入院记录及首诊病历、情况说明拍照发送至市社保中心13358121959办公微信,并等待答复 ;

(5)各医保办接到上述办公微信结果通知后请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做好宣传及政策解释工作,不得将患者家属推诿至社保中心。家属如有疑问,一律拨打0514_80978687询问,中心办公地点暂未开放。

社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

市直:办公室:80979858         基金管理科:80978655

申报科:80978696         机关事业科:80978690

养老科 :80978685        自由职业科:80978656

卡中心 :80978713        工伤生育科:80978688

医保审核科:80978657        居民医保科:80978658

医保监督科:80978687        医保结算科:80979867

广陵区:居民医保科:87346457

邗江区:职工医保科80981901   居民医保80981850、80981916

江都区: 职工医保80805838     居民医保89686801、 89686802

开发区:职工医保87968629     居民医保80978885

高邮:职工医保84601050       居民医保84601050

仪征:职工医保80290166       参保登记80290170

宝应:职工医保88285212       居民医保88228006、 88235661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3日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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