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制度

发布于:2020-06-05 点击 12550 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有关保障待遇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制度,

一、适合人群:

城乡居民(即按年缴费参保人员),不涉及职工医保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二、履行转诊:

①二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妇幼

参保属地范围:邗江、广陵、开发、景区、生态科技新城

②三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二级医疗机构再转诊至     妇幼

参保属地范围有二级医疗机构:如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

三、无需转诊:

①急危重症:突发急危重症须立即救医人员;

②学生儿童:学龄前儿童(含新生儿)、在校学生(含大学生)参保后均为城乡居民医保身份;

③孕妇分娩:

④其他符合规定(如恶性肿瘤放化疗)。

四、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一览表

医疗机构

等 级

起付 标准

基 础

报销比例

履行逐级

转诊手续

未履行逐级转诊手续

履行转诊

市外手续

未履行转诊

市外手续

首诊基层

医疗机构

300

首次90%,

二次及以上80%

/

/

/

/

一 级

医疗机构

300

75%

/

/

70%

55%

二级医疗机构(含按二级医疗机构收费的县级三级医疗机构)

600

65%

70%

55%

60%

45%

三级医

疗机构

900

55%

60%

45%

50%

35%

转市外

医疗机构

12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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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越级住院治疗的,在相应医疗机构基础上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市内非参保所属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报销比例。

未按规定履行市内或市外转诊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红十字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扬州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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