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科 发布于:2016-10-25 点击 7749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临床医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市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名中医系指在我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 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扬州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扬州市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2-5年开展一次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二章 推荐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扬州市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应是在本市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工作,并在我市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医务人员,符合评选条件者。

  第六条  扬州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近5 年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三)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学术成就突出,学术思想独特,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具有主任中医师专业资格(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具有主治中医师专业资格(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二级)以上,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30年以上。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

    (五)临床经验丰富,医术精湛,疗效显著,门诊或住院业务量名列单位同行前列。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个人中药饮片处方占比30%以上(针灸、推拿除外)。

    (六)积极传承中医药优秀文化或经典、民间医术和秘方,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七条  扬州市名中医候选人具备的选择条件:

    (一)近五年,门诊诊治病人4000人次/年以上;或指导下级医生查房2次/周以上,从事临床工作4天/周以上。

    (二)在专科(专病)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疗效突出,近五年,专科(专病)诊治病人3000人次/年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

    (四)主编有中医药专业书籍;或出版有重要价值中医药专著;

    (五)传承或自拟秘方、验方、制剂、独到治疗方法或中医药适宜技术,且经过大量临床病例验证有良好效果,或被收入国家级优秀中医临床经验汇编。

    (六)主持或指导完成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

    (七)具备培养和指导学术继承人的资格,并已培养出了2名以上研究生或学术经验继承人;

    (八)担任省级中医药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或担任市级以上中医药学会副主委以上职务;或市级以上重点专(学)科学术带头人。

  上述8项条件,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员需具备4项以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人员需具备3项以上。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安排,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扬州市名中医评选的相关信息。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坚持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专家评议、民意调查及逐级公示等方式和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第十条 推荐扬州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扬州市地方名中医评选申报表;

    (二)扬州市地方名中医申报者业务综合情况表;

    (三)所在单位提供的综合评价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量及工作业绩、师承教育、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有确切的数据。

    (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五)临床医疗主要业绩材料(包括临床医疗技术特长、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复印件)。近5年无医疗事故的证明。

    (六)传承或自拟的中医药秘方、验方、制剂、独特治疗方法或中医药适宜技术等须提供其名称、组成(内容或处方)、功效、适应症、使用方法、应用体会、临床使用的不少于30例的典型病例医案(并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及收录国家级名医验方汇编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七)针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或关键问题献计献策材料(包括人大、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等意见、建议和被采纳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综合测评打分,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与答辩。扬州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议结果,确定扬州市名中医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报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授予扬州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由我市中医行业专家组成。

  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名中医评选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工作;审核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评议结果,确定扬州市名中医建议名单。

  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名中医评选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并负责名中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工作。

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评选办法从专业技术方面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客观评价,并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在评选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终身取消扬州市名中医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扬州市名中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市级科研项目的资助、国内国际学习研修和学术交流资格。所在单位应优先满足扬州市名中医的工作需求,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条件的,应优先给予工作生活上的照顾。市政府将对传承带徒的扬州市名中医发放一定的补助津贴。

  第十六条 扬州市名中医除完成本单位医教研工作任务外,需完成指令性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任务。

  第十七条 扬州市名中医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拒绝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出现其他不再适宜作为市名中医的情况。经扬州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开展评选工作的时间和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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